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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行政诉讼案件范围的确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4-05-07 04:01:28 点击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范围的设定符合三个标准:

1.具体的行政行为标准。 即人民法院仅受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特定的人或者事作出具体的决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即具有合法权益的行为。行动(包括不作为)。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即除行政诉讼法明确列明的七类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外,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还侵犯其他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政治权利、劳动权利、休息权利、文化权利、教育权利等)也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3、合法权益标准。 即,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所谓法益,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邻接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行政行为不符的。 对审查决定具有合法利益或在审查过程中被添加为第三方; (三)要求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四)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