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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增值税起征点和申报期限是否会调整? ! 10个“新变化”? !一起来看看吧

发布时间:2024-04-02 04:02:17 点击量:

原始政策文本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增值税改革和立法_增值税税法改革_增值税立法进展

为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加大公众立法参与力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开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于2019年12月26日前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网站(网址:)首页“金融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liss)提交意见; 或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首页意见征集系统。

2、将您的意见以信件方式发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 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房店西路5号(邮政编码)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增值税法意见”字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11 月 27 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简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依照本法的规定。

第二条 发生应税交易时,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为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简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含增值税税额。

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自愿选择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时,收购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应税交易

第八条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和金融产品。

商品、不动产、金融产品销售,是指商品、不动产、金融产品所有权的有偿转让。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出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九条 本法第一条所称境内发生的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商品时,商品的出发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出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时,出卖人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三)出售房地产或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时,该房地产、自然资源位于境内;

(四)销售金融产品时,卖方必须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或者金融产品必须是境内发行的。

第十条 进口货物是指原产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的货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应税交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物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捐赠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产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提供服务,获取工资、薪金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取得征收、征收补偿;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时,除本条第(二)、(四)、(五)项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销售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时,除本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文章中,税率为100% 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采暖、空调、热水、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生活用煤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规定外,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产品,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五章 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因应税交易取得的相关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金额。 采用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视为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应当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八条 纳税人的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确定其销售额。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时,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金融产品等缴纳或者承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一条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其差额可结转下一期抵扣; 或者可以退款。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制定。

进项税额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所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金融产品等对应的进项税额,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金融产品。 资产和房地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房地产;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生活服务、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买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二十三条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不得扣除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计税价格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部分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计算价格不包含服务贸易相关对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税交易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 不单独核算的,按照较高税率计算。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的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种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税款。 预扣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扣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 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具及用具;

(三)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进口的物资、设备;

(六)供残疾人使用的物品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

(七)自然人出售的二手物品;

(八)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抚养服务、婚介、殡葬服务;

(9) 残疾人提供的服务;

(十)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十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农业机械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禽畜、水生动物养殖及防病;

(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的文化活动门票收入,以及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

(十四)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 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特别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减免税规定的应税交易,可以选择不予减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减免税项目的,可以选择放弃不同的减免税项目。

放弃的减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减免税。

第七章 纳税时间、纳税地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应税交易发生时,纳税义务发生于收到销款或者取得销款收据之日; 如果发票先开具,则为发票开具日。

(二)应税交易被视为发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交易被视为发生之日。

(三)进口货物自进入关境之日起纳税义务。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之日。

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与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汇总报总机构。 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提供建筑劳务、出售、租赁房地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及自然资源所在的位置。

(四)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向申报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税款。

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限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 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确定。 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税款的,不适用半年计税期限的规定。 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限纳税的,可以分期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为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当日预缴税款,次月一号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的计算期间和纳税申报期间,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纳税人进口货物,必须自海关填制并开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八章 收款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委托税务机关征收。

海关与税务机关共享增值税委托代征信息和货物出口申报信息。

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物品的增值税计算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纳税资料。

纳税人出口实行零税率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行政部门制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交的扣缴报告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两个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共同纳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制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进行应税交易,必须如实开具发票。

第四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 不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纳税申报、免税等情况进行税务检查。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缴存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管理活动。 税务机关与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增值税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施行前已实行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续至本法施行后五年。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按照党的十九大“深化税制改革”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精神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完善税收法制体系,树立现代化价值增值税制度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解释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自1994年1月1日起,对我国境内的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进行规范。 增值税向单位和个人征收。 根据条例授权,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原营业税全部取消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为巩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成果,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 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条例相关规定。

经过八年十重大改革,我国已基本建立起现代增值税制度,为增值税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目前,增值税相关改革措施已全部启动,立法条件已成熟。 为将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巩固,本着保持现行税制框架、保持现行税负水平的原则,我们对《条例》和36号文等进行了整合,对相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现代增值税制度。 按照深化税制改革、构建科学财税体系的要求,以企业税改增值税、增值税改革成果为基础,以为促进经济发展、培育新业态新模式预留制度空间。

(二)落实增值税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进一步发挥增值税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 通过立法巩固营改增成果,实现增值税商品和服务全覆盖,建立以消费为主的增值税制度框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持续转型新旧动能融合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构建与新税制模式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 提出增值税申报和发票管理要求,提高征管效率,防止税收漏洞。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 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征税范围。 《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规定。 为巩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成果,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业”,将“金融产品销售”与“服务业”分开列示,即增值额。对国内销售的商品、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和金融产品以及进口商品征税。

(二)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经验,规定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并缴纳增值税。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收购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关于税率和征收率。 为巩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成果,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征求意见稿》对《条例》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调整,适用于销售货物、加工、修理和修理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 税率调整为13%;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适用税率调整为9%;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 货物适用税率为6%,维持不变。 同时明确增值税税率为3%。

(4)关于销售。 《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现行规定,并明确销售额是纳税人因应税交易取得的相关对价,包括一切货币性或非货币性经济利益。

(五)关于期末留存退税制度。 为巩固和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按照增值税原则,《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期末剩余税款退还制度,并授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制定。

(六)混合销售、兼业规定。 为巩固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成果,解决特殊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问题,《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混销”与“混销”分开核算、单独征税的理念。并明确混合销售的税率或征收率由委托人承担。 ; 并发运营应分别考虑适用不同税率或税率的销售。 如果不单独考虑它们,则应适用较高的税率。

(7)关于免税。 “评论草案”继续“法规”和原始的临时企业税法中的法定税收豁免项目; 同时,澄清说,除了法定免税外,纳税人的商业活动还会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带来后果,或者由于紧急情况和其他原因。 如果影响很大,州议会可以制定特殊的优惠增值税政策,并将其报告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进行记录。

(8)关于税收计算期。 为了实施加深改革“委派权力,委派权力,委派权力,委派权力,委派权力,委派权力,委派权力,委派权力,委派权力和优化服务”的精神,进一步降低了纳税人纳税人申请的频率,并减少了纳税人的报告负担,“评论草案”取消了三个税收计算期为“ 第一、3和5”,并增加了“半年”税收期。

(9)关于税收和管理。 根据收集和行政实践,“评论草案”阐明了增值税应由税务机关收集,并且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应由托付给海关的税务机关收集。 它阐明了有关纳税人和预扣代理人的真实报告义务,发票管理和法律责任的原则规定。

(10)关于过渡期安排。 为了确保平稳的过渡,如果确实需要扩大本法律颁布之前提出的税收政策,则根据州议会的规定,可以将其扩展到该法律实施后最多五年。 过渡期结束后,根据“评论草案”的第30条,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国务院可以制定特殊的优惠政策,并将其报告给全国人民的常务委员会国会在继续实施之前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