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最新公告:NOTICE
  • 诚信为本:市场永远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财税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规

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4 12:06:20 点击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附加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第87号)规定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应于年内首次确认。 适用15%加计扣除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处)提交《15%加计扣除政策适用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海关专用缴款单(以下简称“海关缴款单”)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流程如下:

(一)取得仅载有一个纳税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凭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登录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录确认平台(以下简称缴款确认平台) “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并选择用户。 用于申报减税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单据信息。 通过选型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单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到相应信息的,应上传海关缴款单信息。 系统审核比对信息后,纳税人可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并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单据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载有两个纳税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单时,应上传海关缴款单信息。 系统审核比对信息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并选择申请。 用于申请减税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单信息。

三、经审核比对发现不一致、缺失、重复、扣留等异常海关缴款单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经审核比对发现海关缴款单据不一致、缺失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与原海关缴款单据进行数据修改或核对。 若纳税人数据采集有误,将重新修改数据并进行审核; 如果不是数据采集错误,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对。 经核实,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相符的,纳税人可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经审核比对后海关缴款单号重复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对。 经核实,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相符的,纳税人可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审核比对结果显示扣留的海关缴款凭证可以继续参加审核比对,纳税人无需申请数据核验。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凭证,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确认平台选确认或申请审核比对。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从事增值税应税活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对于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栏(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填写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分别为5%。 与“税务机关开具的不含税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5栏“本期数量”栏对应的栏目。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实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后扣”管理办法》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特别公告。

附:关于适用15%加计扣除政策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10 月 9 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